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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学术活动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4-03-04

为了进一步调动研究生自觉参加学术活动的积极性,追踪科学前沿,拓宽知识面,提高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口头表达能力,促进学科的交叉与渗透,活跃校园学术氛围,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包括作学术报告和参加国际、全国性和省内学术会议或校内外学术报告、讲座、专题研讨会等)是我校研究生培养的一个必修环节,其学分(2学分)列入培养方案的总学分。

第二条 研究生必须积极、主动地参加校内外本学科、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的各种学术活动。凡学校、研究生院及各院、系(中心、所)、学位点组织举行的学术活动,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均应参加。凡校外学术组织和省、部、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及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参加。研究生指导教师要鼓励研究生多参加各种学术讲座、学术报告会及专题研讨会。

第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至少参加十次学术活动(其中硕士生至少作1次报告、博士生至少作2次报告)。各院、系(中心、所)及学位点应加强对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组织、指导与督促检查。

第四条 研究生作学术报告的内容应体现前沿性、新颖性和交叉性,陈述要精练、层次要分明、思路要清晰、表达要清楚。报告者应提前一周写出报告摘要(中英文对照)交指导教师审查。

第五条 研究生作学术报告由各院、系(中心、所)或学位点为基本单位组织,提前一周贴出告示,学位点负责人、指导教师及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研究生必须参加。每次由若干名研究生作报告,然后由与会者提问、报告者作答并研讨。每次报告结束时,研究生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组长要进行点评,学位点负责人和指导教师根据报告的内容,同时结合研究生写出的报告摘要及报告准备工作、表达能力等进行综合考虑,然后评定分数并记载成绩。

第六条 提倡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用英语作学术报告。

第七条 研究生听取和作学术报告后要撰写不少于400字的小结,并记载在《南昌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记录册》上,经导师考查合格,给予学分,并存入研究生学习档案。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5级开始实行,解释权属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