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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4-03-04

南昌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留学生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留学生身心健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二)遵守南昌大学校纪校规;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尊敬师长,讲文明,有礼貌;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四条 入学与注册

(一)新生须按时到校,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15日说明原因并在入学后办理补假手续。未办手续者,视为旷课。开学后两周内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并足额缴纳学杂费。不能如期注册者,应提前15日告知国际交流学院并补办相关手续。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杂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由学校通知出入境管理部门取消其学生签证或居留许可。

(三)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不予注册。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校的学生,以旷课处理。逾期两周或无故离校15日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已注册的各类中文授课留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汉语水平测试(含笔试、口试),根据考试成绩编入相应班级。

(六)公费生、交流生入院(系)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确需调整的,须于开课前两周向国际交流学院提出申请,经转入院(系)同意,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转换专业学习。

(七)入院(系)所需履行的其它事项与所在院(系)的中国学生相同。

第五条 学制与学习年限

普通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建筑学、临床医学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五年,英文授课临床医学专业学制为六年。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在校学习时间。四年制在校学习时间为3~6年(含休学);五年制在校学习时间为4~7年(含休学);六年制在校学习时间为5~7年(含休学)。

硕士研究生按不同专业要求,实行以2年、2.5年或3年制为基本学制的弹性学制,博士研究生实行以3年制为基本学制的弹性学制。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为2~4年,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为3~5年,学生毕业证上所记载的学制为该生所学专业的基本学制。

第六条 学习纪律

(一)按时上课,不无故缺席,自觉遵守课堂纪律。

(二)因病、因事不能上课,须提前向辅导员提交请假报告和相关证明(病假须有医院证明)。未提前请假缺课者,以旷课处理。

(三)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且未按规定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的,以旷课处理。

第七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学生应当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

(二)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与考查课程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确定。

考核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核成绩为主,适当结合平时成绩。成绩记载采取百分制、五级制两种形式。具体计分办法按相应类别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办理。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

(三)学生应按时上课,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课的,按《南昌大学外国留学生违纪处罚规定(暂行)》处理。缺交作业或缺课累计超过相应类别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标准的,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必须补考或重修。

(四)无故拖欠学费者,不能参加学期课程考核。

(五)学生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持学校医院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所在院(系)申请缓考,缓考申请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除急病等突发事件外,不得在临考前或考后申请缓考。旷考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六)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学校医院证明,可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七)课程考核成绩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50%~80%;平时成绩一般占50%~20%。平时成绩包括: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成绩等。

(八)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视为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到留校察看以下纪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良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九)所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应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应重修。

(十)申请课程免修、免听或免试的,按《南昌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的相应规定办理。

第八条 汉语水平考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规定,凡在中国高等院校接受中文授课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必须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180分。

(二)学校每学期定期组织汉语水平考试(HSK)网考考试,在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均可报名参加。

(三)《汉语水平证书》的效力:

1.作为达到进入中国高等院校入系学习专业或报考研究生所要求的实际汉语水平的证明;

2.作为汉语水平达到一定等级或免修相应级别汉语课程学习的证明;

3.作为聘用机构录用人员汉语水平的依据。

第九条 奖励与处分

(一)对遵守校纪校规、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学校给予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向学生所在国驻华使领馆通报。

(二)对违纪违规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视情况向学生所在国驻华使领馆通报。

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2.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

3.有盗窃行为且屡教不改的;

4.吸毒、贩毒、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情节严重的;

5.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的;

6.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的;

7.受严重警告纪律处分且屡教不改的。

(四)对学生做出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学生所在国驻华使领馆。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纪律处分详细细则见《南昌大学外国留学生违纪处罚规定(试行)》和《南昌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条 休学与复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经学校医院诊断应当休学,或因病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2.一学期请事假、病假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3.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

休学学生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内保留学籍。

(二)学生申请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学院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收到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凡学校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及时到学院培养办公室办理休学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返校。

(三)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时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四)学生休学回国,往返路费自理;因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自理。

(五)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应提前三个月将健康恢复证明寄送至国际交流学院,经审查合格、同意,方能办理复学手续。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两周持有关证件来校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一条 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经复学审查不合格;

2.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疾病、癫痫、麻风病、性病或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

4.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

5.本人申请退学。

(二)学校对退学申请进行审批,向完成退学离校手续的学生发放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发放肄业证。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则不发放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十二条 毕业、结业与肄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进修生在学期结束后可取得相关进修证明。

第十三条 学位

(一)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取得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生,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三)学位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十二类。

(四)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位。

第三章 宿舍管理与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住宿管理

(一)留学生必须按时缴纳住宿费并按国际交流学院分配的房间、床位住宿;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调换。

(二)所有学生原则上都必须在学校宿舍住宿,不得在校外住宿;特殊情况(生活不能自理、自觉性太差家长要求监督、有家属或配偶陪读、家长意愿等情况)需向学院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在校外住宿。

(三)寒暑假期间,如学校需对学生宿舍进行整体维修,学生应予配合;若有需求,需提前提出申请,由学院统一安排住宿。

第十五条 宿舍设施管理

学生宿舍配备的家具等公共设施是学生生活、学习、休息的必需品,每位住宿人员都应妥善保管,精心爱护和小心使用,防止家具等公共设施的丢失和损坏。

(一)学生入住时应核对家具等公共设施是否完好,如有问题可于一周内向宿舍管理人员报告,由学校给予修复或调换。

(二)学生必须按规定使用家具等公共设施,不准多占或改作他用;宿舍内家具等公共设施不准随意搬迁和调换,不得将宿舍内家具等公共设施转借他人使用。

(三)宿舍家具等公共设施如因自然损坏应及时报修;属于保管使用不当损坏的,当事人按原价赔偿;查不清当事人的由本室住宿同学共同负责赔偿。对故意损坏家具等公共设施的,除责成其赔偿外,将视情节轻重上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四)学生毕业时,宿舍家具等公共设施须经宿舍管理部门验收确认完好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如有损坏或遗失,必须按价赔偿。

(五)学生因转学、退学、宿舍调换等原因需退宿的,应告知宿舍管理人员及时给予验收,办理退宿手续。

(六)严禁故意破坏公物致使学校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受到影响的行为;严禁撕毁、损坏学校有效期内的各种布告和标志。

第十六条 会客制度

(一)凡来宿舍会客的人员,必须在值班室出示有效证件。如需进入宿舍会客,应在得到值班室许可后将本人证件存放在值班室,或填写会客单后方可入室;离开时证件归还本人,或交由被访人员签字的会客单。

(二)来访者须在22:00之前离开被访人房间。

(三)学生在23:00之后不得擅自离开学生宿舍,更不准外宿;如有特殊事情,必须向辅导员报告,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七条 宿舍行为规范

(一)尊重宿舍管理人员,并注意言行、不得衣冠不整、粗鲁无礼。

(二)任何对他人构成威胁、敌意的行为,都将视为严重的冒犯行为。尊重他人的合理隐私要求。妥善保管学校公物。

(三)保持宿舍区安静,不得高声喧哗,不得高声播放音响,以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与休息。

(四)未经批准,配偶、未婚同居伴侣或家属不得留宿宿舍楼。

(五)宿舍内不得饲养猫狗等宠物。

(六)不得在楼栋内吸烟,影响他人生活。

(七)留学生有义务保持宿舍内外清洁,维护楼道畅通;不得在公共区域悬挂、摆放物品或往窗外投弃物品。

第十八条 校外住宿

(一)学生原则上都应住宿在校内公寓(宿舍),不准擅自在校外住宿。如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需要学生家长同意,经辅导员和学院批准后,填写校外住宿协议。

(二)学生在校外住宿地址发生变动的,必须及时到国际交流学院重新办理校外住宿登记手续,时间不能超过10天;同时学生本人必须在48小时内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三)学生在校外住宿应该严格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与邻居和睦相处。

第十九条 安全管理

(一)宿舍安全管理

1.严禁违章用电。禁止私拆私接电源或拆修配电设施。没有厨房的宿舍(医学部留学生宿舍)严禁使用总负荷超过800W的大功率电器;严禁私拉电线。

2.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禁止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宿舍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房间应给予配合;严禁私换、私装锁具。

4.不得私自移动或破坏宿舍楼内的安全监控设备。

5.必须服从宿舍安全管理,不得无故晚归。

6.所住房间不得私自转让、转租或留宿他人。

7.不得利用宿舍从事违反中国法律和学校校规的活动。

(二)校内安全管理

1.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无故私自拆取配电箱、消防器材等;严禁破坏消防设施和消防标志。

2.严禁在校内驾驶或乘坐燃油摩托车。

3.严禁超速或超载驾驶电动助力车。

第四章 课外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如需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或自行组织文体活动,必须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或学院提出申请,详细说明活动宗旨、内容、时间、地点、规模及参加人员等,经同意后方可举行。活动期间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生第二课堂文体活动如果需要场所,需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报国际交流学院,学院可协调提供文体场所。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开展文体活动时,需爱护活动场所的公共设施,维护场地的卫生。活动完毕后需及时清扫场地。公共设施如被损坏,须按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学校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严禁在校内进行各种传教、宗教聚会等宗教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得进入不健康的娱乐场所,不得参与不健康或非法的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