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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提前毕业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4-03-04

第一条 根据《南昌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南昌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了规范本科生提前毕业管理工作,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提前毕业是指学生在校修读年限少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学制,四年制本科在校修读年限为三年,五年制本科在校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三条 学生申请提前毕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纪律处分;

(二)提交申请时所获总学分数已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数的70%以上;

(三)已修学分平均学分绩点3.3以上且排名在本学院同年级同专业的前20%;

(四)课程无补考记录;

(五)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分数。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南昌大学本科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

(二)学院审核同意后,为学生制定提前修读课程计划,填写《南昌大学本科学生提前毕业修读课程计划表》;

(三)教务处审批。

第五条 管理办法

(一)提交提前毕业申请时间为第五学期(五年制本科为第七学期)开学两周内;

(二)学院应对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建立档案,严格管理教学过程和课程成绩;

(三)在提前修读的课程考核和按正常培养方案进行的课程考核发生冲突时,学生必须参加按正常培养方案进行的课程考核,提前修读的课程可办理缓考手续;

(四)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按照实际学习年限缴纳专业学费,按实际修读课程学分总量缴纳学分学费。

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经2013年5月17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从2012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