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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3-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社会对人才素质的需求,加速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开放型、创新型、复合型人才,学校决定在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实行双学位制和主辅修制,允许学业优良的学生充分利用学校的教育资源,学习更多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为规范双学位、辅修专业的教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制。

1、双学位。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选修主修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以外的其他专业的学士学位(学科门类划分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为准),符合选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即可获得双学位证书。

学校可授予的学士学位有:哲学学士、经济学学士、法学学士、教育学学士、文学学士、历史学学士、理学学士、工学学士、农学学士、医学学士、管理学学士、艺术学学士。

2、辅修专业。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选修其它专业的主干课程,成绩合格者即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章 修读申请

第三条 学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原则上连续两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2.0,可申请修读1个辅修专业或1个双学位。

第四条 教务处于学年第2学期汇总学院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招收计划,并在放假前公布。

第五条 符合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条件的学生,应于每学年第1学期,第1周内向其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南昌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申请表》;学院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核,经分管教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后,将《南昌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申请表》转至双学位、辅修专业开办学院审批;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将审批情况通知学生本人,并将录取名单汇总报教务处;教务处在

第2周对各学院汇总的录取名单进行复审。

第六条 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院,在第3周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培养费。未缴费的学生,不得参加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习。

第三章 教学安排

第七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培养方案,由专业所在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制订,经教务处审核后实施。培养方案的要求,应与该专业本科培养方案的要求基本相同;课程由该专业的主要学科基础课、专业课组成。

第八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双学位的学习时间为2年,辅修专业学习时间为1年。辅修专业一般设置8至10门课程,总学分30学分左右;双学位的课程可在辅修专业课程的基础上增加若干门课程,总学分60学分左右(其中包括学分不高于8学分的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

第九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的课程教学,可单独开班,也可采取随堂听课选修、网络辅助授课等形式。选修人数达到或超过15人的专业,须单独开班。上课时间为双休日、节假日或晚上。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应根据主修专业的培养方案,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完成选修计划。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院,应建立双学位、辅修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并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管理选修的学生。

双学位、辅修专业学生的成绩,由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管理。学生修读完毕,由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院出具成绩单(一式2份),经教务处确认后,1份由学生所在学院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1份留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院存档。

第十一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授课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对修读学生进行考核和评分。课程考核成绩由过程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期末考试的成绩占总评成绩的比例,一般不高于60%。

第十二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籍单独管理,即学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课程成绩,不影响其主修专业的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考核未通过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补考。若补考仍未通过,需按学分缴费随下一年级学生重新选课学习。

第十四条 修读期间,若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的教学安排有冲突,学生应优先保证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因时间冲突未修读的课程内容,学生应通过自学等方式补上;若考试时间发生冲突,学生可在考前向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开课学院提交书面缓考申请,经开课学院批准后,可参加补考或随下一年级的学生一同考试。

第十五条 学生在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坚持继续修读,应办理退学手续。未申请办理退学手续而擅自中途退学者,其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课程已获得的学分不予认可。学生的退学申请应向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院提出并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中途退学,当年学费不退。

第五章 毕业与学位

第十六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工作由开办学院负责,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授予学位审查工作同时进行。

第十七条 双学位的授予经开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教务处复核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可颁发“南昌大学辅修专业证书”。未修满辅修专业规定学分的,仅提供“南昌大学辅修专业成绩单”,其辅修专业学籍表不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在取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后,方可授予双学位证书,并在主修专业毕业证上加注选修专业的名称。

体育、艺术类专业学生修读其它专业的双学位,须达到选修专业的外语要求。未获得主修专业学位或未完成选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但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颁发“南昌大学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按照《关于核定南昌大学全日制本科双学位收费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9]536号)文件执行。双学位、辅修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一次性缴清。未缴清学费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双学位、辅修专业学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2013年5月17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从2012级学生开始实施。若学校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