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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01-13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9号令》)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的规定,结合我校外国来华留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趋同管理、严格要求、热情帮助、适当照顾”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经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持有外国护照,具有我校学籍的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

一、培养目标

培养对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和社会有较为深入的了解,能够参与并促进中国与其所在国之间友好合作关系,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了解本学科发展现状和趋势,熟练掌握本学科的现代研究方法和技能,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能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素质人才。

二、基本原则

(一)本实施办法依据《9号令》23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和其他条款的有关规定制定。

(二)鼓励各培养单位设立全英文授课项目培养外国留学生,全英文授课项目培养方案由培养单位另行制定。

(三)培养计划应按照我校相应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并同时依据如下“相关课程修读要求”规定执行。

三、相关课程修读要求

(一)外国留学生必须修读《汉语》(108学时,6学分)和《中国概况》(54学时,3学分)两门课程。

(二)政治理论课程作为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免修。

四、实践环节

外国留学生的实践环节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五、论文答辩

外国留学生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要求原则上与中国研究生相同,经所在学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位论文可用汉语(须有英文摘要)或英文(须有中文摘要)撰写。除不要求学术论文发表外,答辩申请和程序等均参照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六、毕业要求

外国留学生按照我校相应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及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完成课程修读且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本实施办法从2016级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和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